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上一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股份制改革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更多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