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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草案]

颁布时间:2006-10-17 12:14:51.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一、股份支付的含义

  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企业授予职工期权、认股权证等衍生工具或其他权益工具,对职工进行激励或补偿,以换取职工提供的服务,实质上属于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但由于股份支付是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因此由本准则进行规范。

  二、股份支付的处理

  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应当以真实、完整、有效的股份支付协议为基础。

  (一)授予日通常不做会计处理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无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或者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都不做会计处理。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其中“获得批准”,是指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双方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已达成一致,该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的批准。

  (二)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的处理股份支付在授予后通常不能立即行权,应当履行一定服务期限或达到一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

  业绩条件分为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市场条件是指行权价格、可行权条件、以及行权可能性与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相关的业绩条件,如股份支付协议中关于股价至少上升至何种水平才可行权的规定。非市场条件是指除市场条件之外的其他业绩条件,如股份支付协议中关于达到最低盈利目标或销售目标才可行权的规定。

  等待期长度确定后,业绩条件为非市场条件的,如果后续信息表明需要调整等待期长度,应对前期确定的等待期长度进行修改;业绩条件为市场条件的,不应因此改变等待期长度。对于可行权条件为业绩条件的股份支付,在确定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时,应考虑市场条件的影响,因此只要职工满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场条件,企业就应当确认已取得的服务。

  1.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取得的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除权益结算的对其他方股份支付外,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对于现金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定成本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等授予的权益工具,应当按照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授予的权益工具,应当采用期权定价模型估算其公允价值,选用的期权定价模型至少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期权的行权价格;

  (2)期权的有效期;

  (3)标的股份的现行价格;

  (4)股价预计波动率;

  (5)股份的预计股利;

  (6)期权有效期内的无风险利率。

  2.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职工人数变动等后续信息作出最佳估计,修正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在可行权日,最终预计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应当与实际可行权数量一致。

  根据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和上述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算截至当期累计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再减去前期累计已确认金额,作为当期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三)可行权日之后的处理

  1.对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企业应在行权日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权益工具未被行权而失效或作废,应在行权有效期截止日将其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冲减成本费用。

  2.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确认成本费用增加,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三、回购股份进行职工期权激励

  企业以回购股份形式奖励本企业职工的,属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进行以下处理:

  (一)回购股份企业回购股份时,应当按照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作为库存股处理,同时进行备查登记。

  (二)确认成本费用按照本准则对职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的规定,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三)职工行权企业应按职工行权购买本企业股份时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转销等待期内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累计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回购的库存股成本,贷记“库存股”科目,按照上述借贷方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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