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关于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后,有关国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85]建总综字第18号

颁布时间:1985-02-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建设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实行计划单列的省辖市财政厅(局)、建设银行分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资(1984)2580号《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从一九八五年起,凡是由国家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煤代油资金和国家预算专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原则上也实行有偿使用的办法。实行拨改贷以后,国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应作相应变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拨款改为银行贷款的范围,暂定如下:

  1.全部改为贷款的,包括:(1)国加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2)设备、材料储备资金;(3)停、缓建工程维护费。

  2.部分改为贷款的,包括:(1)煤代油专项投资(不含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拨款部分);(2)统借统还利用外资安排的基建投资。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与建设银行总行商定后另行通知。

  3.继续实行拨款的,包括:从罗马尼亚、南斯拉夫等国进口设备补贴、“三七工程”国内配套资金及军工厂搬迁费、军队退休干部和转业干部建房补助、“三西”专款、地方小型煤矿以及煤代油资金等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拨款。

  4.地方财政用自己的财力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是否改为贷款,由地方有关部门商定。

  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基建贷款基金预算)的确定

  1.在年度国家财政收支计划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中,凡属实行拨改贷的,即为年度拨改贷基金预算,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基建贷款基金预算)表示(继续实行拨款的仍按“基建支出预算”表示)。

  按照预算级次,凡属中央级的,即为年度中央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基建贷款基金预算),在此范围内,由建设银行总行对中央各部委核定年度基本建设贷款计划指标(即年度发放贷款的控制额度);凡属地方级的,即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实行计划单列省辖市,下同)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基建贷款基金预算)和年度基建贷款计划指标。

  2.在已确定的国家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基建贷款基金预算)之外,追加或减少基建贷款支出预算时,应相应调整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基建贷款基金预算),并同时追加或减少有关部委的基建贷款计划指标,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支出预算(基建贷款基金预算)。

  3.在已确定的国家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基建贷款基金预算)之内划转基贷款支出预算时,应分别下列不同情况调整基建支出预算(基建贷款基金预算)贷款计划指标:

  中央部、委下划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时,减少中央级基建支出预算(基建款基金预算)和有关中央部、委基建贷款计划指标,并相应增加有关省、自治区、辖市基建支出预算(基建贷款基金预算)。

  中央部、委之间同级划转时,减少划出单位并相应增加划入单位基建贷款计划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划给中央部、委基建贷款支出预算时,减少有关省、自区、直辖市基建支出预算(基建贷款基金预算),相应增加中央级基建支出预算基建贷款基金预算)和有关部、委的贷款计划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同级划转时,减少划出地区并相应增加划入地区基建出预算(基建贷款基金预算)。

  以上凡涉及贷款单位因隶属关系变化,改变财政预算级次时,划入贷款单位的有关建设银行应及时对单位核定贷款指标,如数归还原贷款户。

  三、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基建贷款基金预算)执行1.各级建设银行要按照核定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基建贷款基金预算),编制年度分季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核。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预算级次,根据年度分季用款计划,按月拨给同级建设银行,作为贷款基金,用于发放贷款。

  2.建设银行总行、分行按照预算内拨款改贷款的《暂行规定》,根据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按照国家计划确定的年度基建计划和有关文件核定下达借款单位年度贷款指标,由经办行发放贷款。

  3.基建支出月报按建设银行当月实际发放贷款数和继续实行专项拨款部分的银行支出数列报。拨改贷部分分部门的年度财政支出决算,财政部门按照建设银行分部门的实际发放贷款数列报。年度基建贷款基金未支用部分留在建设银行贷款基金户,下年继续使用。

  4.拨改贷本金利息的处理,以及豁免等有关问题,在预算内拨改贷《暂列规定》中都作了规定,均按该规定办理。凡经批准豁免的贷款,建设银行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冲减贷款基金。

  5.设备、材料储备与维护费贷款需要增拨的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设备储备和维护费预算,分次拨给同级建设银行作为建设银行自有资金的贷款基金,由建设银行周转使用。

  6.继续实行拨款的基本建设支出部分的预算及其它由建设银行经办的地质勘探事业费等支出预算的管理等有关问题,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建设贷款和拨款两种形式暂时并存的,帐务上要分别核算。

  7.收回的拨改贷本金,属于中央预算安排的,上交中央财政;属于地方预算安排的,原则上交地方财政部门。建设银行收回的贷款本金,要编制年度收回贷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国家预算。执行中各级建行要按月及时交库。

  四、实行“拨改贷”以后,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管理权限,有关文件发送范围等不变,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对地方单位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各地可以根据上述精神做具体补充规定。并请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情况和问题随时告诉我们。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