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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定期审计的暂行办法

[1987]国海审987

颁布时间:1987-10-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研究所,预报中心,海洋学校,出版社:

  根据审计署(87)审行字第4号《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推行定期审计制度的通知》和(87)审综字第79号《关于对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逐步实行定期审计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工作情况制订了“国家海洋局定期审计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海洋局定期审计的暂行办法

  根据审计署(87)审行字第4号《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推行定期审计制度的通知》和(87)审综字第79号《关于对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逐步实行定期审计制度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我局实际工作情况,特制订“国家海洋局定期审计的暂行办法”。

  一、定期审计的目的。

  开展定期审计工作,是我局内审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的一项新的尝试。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审计监督,加强我局财务管理,维护财经纪律;充分发挥财会人员当家理财的积极性;贯彻增收节支,历行节约,勤俭办事,计划使用的原则;防止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问题,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局海洋工作的发展和各项改革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定期审计的依据和要求。

  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财经法规以及国办发(1987)20号、审计署(87)审行字4号和部、委、署、局有关规章制度等都是审计工作的依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审计工作要围绕新时期党的中心任务,支持改革,树立为改革、开放、搞活方针服务的思想;要帮助被审单位,按照“会计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审计人员要做到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一视同仁,不徇私情,有法必依,有错必纠,为本单位当家理财把好关,站好岗。

  三、定期审计的范围。

  国家海洋局财务一、二、三级预算单位,其预算内、外财务收支均属定期审计的范围。

  四、定期审计的内容。

  1.本单位财务计划的制定是否符合财务制度和工作实际需要,是否合理合法和量入为出,计划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预算外资金收支是否单独建帐核算,收支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3.工资、补助工资、福利费、奖金的提取、发放是否符合规定。

  4.海洋业务费是否按计划拨款使用。

  5.其它费用支出(公务费、离退休费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专控商品购置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资金来源是否合理。

  7.会计科目、核算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会计法”的规定。

  8.内部财务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严密、有效,资金使用有无损失浪费和损公肥私等违纪行为。

  五、定期审计的时间。

  根据审计署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推行定期审计制度的通知要求,确定局一级预算单位的定期审计时间,为每半年一次,二级预算单位每季一次,三级预算单位每月一次。必要时,审计部门可随时进行抽审。

  六、定期审计的方式。

  凡接受定期审计的单位,在每月(季)终了十日内,将上月(季)帐簿、凭证、报表(包括预算外收支)和有关财务文件、资料等,按时送交审计部门或专职审计员,审计部门或专职审计员于五日内审计完毕。必要时,审计部门或专职审计员可根据需要进行就地审计。

  七、定期审计的分级负责制。

  局一级预算单位的定期审计,经局审计室审签后,报审计署审计。局属二、三级预算单位的定期审计,由局、分局审计部门和单位专职审计员负责,以分局审计部门和单位专职审计员审签为主,局审计室进行不定期的抽审。

  八、定期审计的处理

  各单位定期审计,发现遵守财经纪律好的要给予鼓励;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地处理。处理要做到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宽严适度。凡本单位自审发现的一般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从宽;局抽审时发现的问题,处理从严;如有重大经济犯罪嫌疑,需要立案侦察的,该移交保卫部门处理。

  九、定期审计保障措施

  为保证局定期审计暂行办法的实施,各单位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特别是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大力支持,通力合作。对于拒绝、阻碍定期审计工作和违反财经纪律问题较多的单位,除建议给予当事人必要的行政处理和追究部门领导人责任外,可采取如下措施:

  1.对拒审单位,审计部门或专职审计员可函告银行和上级财务部门停拨或减少本月用款。

  2.无故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函告银行和上级财务部门冻结银行存款。

  3.不合理开支,限期追回,违反专控商品报批程序的没收专控商品。“国家海洋局定期审计的暂行办法”从一九八七年十月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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