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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下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建设类税目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4]21号

颁布时间:1994-01-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通知略)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建设类税目注释

  本类城市的范围包括国家按行政区域划分和行政建制而设立的直辖市、市、区、县城、镇以及独立工矿区和城镇型居民点。

  本类城市建设是指根据城市规划目标,为达到该目标而进行的各项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具体范围如下:

  1.城市供排水、节水设施

  (1)城市供水设施是指为城市的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提供水资源的设施。

  (2)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居民生活污水和大气降水等的接纳、输送、处理、利用及处置设施。

  (3)城市节水设施是指使有限的淡水资源和经过净化处理的水资源,在生产和生活中达到合理利用的设施。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

  专为城市公用供水、排水、节水的水库、水源工程、水源厂、净水工程、输配水管网工程、加压泵站、雨水、污水管渠工程、污水净化工程及生产性配套工程。

  2.城市煤气

  城市煤气是指供城市生活和维持城市运转用的可燃气体,包括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

  煤气的制气设施、净化、储配设施、灌装设施、输气管网设施、各级加压站、调压泵站、供应站。

  3.集中供热

  集中供热是指城市中由集中热源(如热源厂、区域锅炉房、协作供热站等)所生产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向城市的全部或部分地区供给生产和生活热能方式的总称。

  供热方式包括: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工业余热、地热、核能等。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

  热电厂、区域锅炉房或热源工程、集中供热管网设施、加压泵站、热交换站、供热厂(站)及生产性配套工程。

  4.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是指对产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及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

  污水处理生产设施及其生产性配套工程。

  5.城市道路、桥梁(包括立交桥)

  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内具有交通功能(通行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各种铺装道路。

  城市桥梁是指城市内跨越交通障碍的具有交通功能的建筑物。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

  各种级别的道路、桥梁、立交桥(人行、车行)、隧道工程及相应的防汛墙驳岸工程和交通管制设施。

  6.地下铁道

  地下铁道是指在城市通过地下隧道或从地下延伸至地面(高架桥)运行的电动快速轨道公共交通(含轻轨和新交通系统)。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

  隧道工程、线路工程、站点工程及其他生产性配套工程。

  7.公共交通

  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内为公众服务的交通设施。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

  电车、汽车的场站点建设、架空索道、轮渡码头及相应的调度设施、司乘人员休息室。

  8.垃圾处理厂、转运站

  垃圾处理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

  转运站是城市生活垃圾等废弃物从收集点到最终处置点的中间转运环节的设施。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

  垃圾堆埋场地、焚烧、堆肥、处理、储存设施、收集、转运点(站)、专用码头、车场。

  9.城市园林绿地

  城市园林绿地是指城市中由各种类型、各种规模的园林绿地组成,用以改善城市环境,为城市居民提供游憩的境域,它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级各类公园、小游园、街头绿地。

  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除居住区配套公园和行道树以外的绿地设施。

  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服务的,用于科研和生产苗木、草皮、地被、花卉、种子的圃地。

  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目的的林带及绿地。

  风景林地:指城市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

  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头和居住区的绿地,防护绿地,苗圃和风景林地以及园林建筑、景区改造、兽舍。

  上述各目注释范围以外的投资,均应按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条款办理纳税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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