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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434号

颁布时间:2001-06-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辽宁、吉林、山东、江苏、江西、湖南、海南、四川、福建、陕西、河北、黑龙江、甘肃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华夏证券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华夏证券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华夏证券公司所属上海、广州、重庆、武汉、沈阳分公司、江苏、江西、山东、湖南、四川、西安管理总部,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他一级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缴。华夏证券公司在北京的四家营业部集中到总部预缴企业所得税。各分公司和管理总部所属营业部有跨省的,由分公司和管理总部所在省税务局确定其所属营业部的就地预缴比例。

  三、从2001年度起,华夏证券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四、华夏证券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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