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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查技术改造项目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申请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布时间:1983-04-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经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为了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发出了(83)财税字第30号《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设备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已列入中央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技术改造规划的项目,进口上述技术、仪器、设备,经过国家经委或其授权的省、市、自治区一级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才能申请减免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现对审查技术改造项目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申请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属于现有中小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凡已列入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自即日起分别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和省、市、自治区经委审查,并签发证明(审批权限不能下放)。审查工作的分工,原则上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即:部直属企业,以及某些虽然不是直属企业,但是由部集中统一缴纳关税的工商(统一)税的项目,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地方企业(包括工交和非工交部门生产产品的工业企业),由省、市、自治区经委负责审查。

  二、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经委必须指定一个负责技术改造的部门统一办理审查工作。要严格把关,对于基本建设性质以及未列入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一律不予证明。同时,要刻制和启用“×××(部门或省、市、自治区经委)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并正式向海关、税务部门和国家经委备案。

  三、审查技术改造项目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申请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是一项新的工作,有一定的复杂性,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经委要同海关、税务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并要及时总结经验,把情况和问题告诉我们,以便今后研究改进。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经委可以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经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要定期汇总签发的证明数量(汇总表式附后),今年上半年汇总一次,以后每半年汇总一次,在半年度过后十天内报送国家经委,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

  四、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经委把联系单位、联系人和电话在本月内告知国家经委技术改造局。

  附:半年度签发技术改造项目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申请减免税证明情况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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