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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邮电部邮政储蓄存款转存办法

颁布时间:1989-11-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邮电部

  开办邮政储蓄是积聚资金,增加货币回笼和稳定金融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保证邮政储蓄业务长期稳定健康地发展,特将原邮电部门吸收的邮政储蓄存款缴存人民银行的办法改为由邮电部门自办吸收的邮政储蓄存款转存人民银行的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邮电部门吸收的储蓄存款转存人民银行,分别在人民银行开立活期存款帐户和长期存款帐户。人民银行会计科目名称改为“0288邮政储蓄活期存款”和“0287邮政储蓄长期存款”。

  二、为了保证邮政储蓄的支付能力,活期存款帐户的余额、在途资金和留存的备用现金,应不少于吸收邮政储蓄存款总额的10%。活期存款帐户可以随时办理收付;长期存款帐户一般情况下只收不付,如遇周期性存款到期集中兑付,在活期存款帐户余额、在途资金和备用现金不低于10%的情况下,允许动用长期存款;应付未付利息可存入长期存款帐户。

  三、转存款利息按照邮电部门在人民银行存款帐户余额的累计积数计算,活期存款帐户的存款按活期储蓄存款利率每年6月30日计付一次;长期存款帐户的存款按年利率13.5%计息,每季末月的20日计付一次。如遇国家统一调整利率,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亦作相应调整。

  四、保值储蓄贴补利息,仍由人民银行按实支付。在邮电部门对储户实际支付以后,按旬向人民银行清算。人民银行对保值储蓄应建立开销户登记簿或由邮电部门提供收储清单,进行销帐控制。

  五、人民银行与邮电部门之间新的开户计息办法,自1990年1月1日起实行。从1月1日起,对储户支付的存款利息(从存入日起至兑付日止),均由邮电部门负责支付。保值贴补利息事后向人民银行清算。

  六、截止1989年12月31日尚未付的邮政储蓄存款应付利息,由各地人民银行会同邮电部门按实际存单、存折计算出自存入日起到1989年12月31日止的应付利息,统一按九折计算,提前一次付给邮电部门。鉴于有奖储蓄各地有不同的计奖计息和支付方法,各地可比照以上原则,确定支付利息办法。

  在会同计算应付利息时,应检查储蓄存款的合理性,发现有不属于储蓄存款性质的其它款项,不能计付应付利息。

  七、人民银行1989年12月31日收回邮政储蓄备用金,结平“0327邮政储蓄备用金”科目余额。截止12月31日应付的邮政储蓄手续费,仍按月累计日平均余额的2.2‰计付。

  八、为简化处理手续,新旧帐户余额的结转,可在1990年新年度营业开始后,由邮电部门分别填制邮政储蓄取款、缴款凭证,按第一条规定调整定、活期存款户余额和更改科目名称,0290邮政缴来保值定额储蓄存款和0327邮政储蓄备用金两科目停止使用。今后,邮电部门在人民银行的邮政储蓄活期存款帐户和邮政储蓄长期存款帐户的存款,与邮政储蓄实际吸收的定、活期存款的含义已不相一致。为便于人民银行统计储蓄存款结构,各级邮政储蓄月报,应抄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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