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经法规 >> 失效法规 >> 正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稿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财税外字[1980]50号

1980-11-2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上海市税务局:

  1980年10月21日沪税(80)469号文收悉。对个人从事著译书籍、书画的稿费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执行日期间题,我部(80)财税字第174号通知已明确自1980年9月10日施行。至于你市有七个单位自9月10日至15日共付出稿费每次在800元以上的16人次,金额38858元,未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意由稿费所得者自行申报纳税。

  二、由单位接受约稿,然后组织个人从事著译书籍、书画,完成约稿后,由接受约稿的单位收取稿费,将其中部分稿费发给著译书籍、书画的个人,同意只就个人实得的稿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接受出版单位约稿,完成约稿后由于各种原因,出版单位决定不予出版,但出版单位为贯彻按劳付酬的原则,仍付给作者“退稿费”(一般比原稿费低50%左右)。我们认为此项“退稿费”仍属劳务报酬性质,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编者略)

  五、个人所作书画,通过亲属或馈赠委托他人出售均应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作者去世后,其遗作的继承和出售所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考虑到继承遗产的情况比较复杂,如有国内群众继承遗产,有国外人士在我国境内继承遗产的,其继承的遗产,有财产、有货币等,在税收上究竟应如何对待政策性很强。故请你局和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报告我局。

  编者注:本文第4条规定在国税发(1994)089号文中另行规定。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相关信息
 ·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80-11-24]
 ·财政部关于华侨从海外汇入赡养家属的侨汇等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80-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已被修正) [1980-9-10]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1900-1-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19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