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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失效)

国科发计字[1999]260号

颁布时间:1999-06-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附件一: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受理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四章 申请

  第五章 受理

  第六章 附则

  附件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项审查

  第三章 评估机构、代理机构及专家

  第四章 立项审批

  第五章 附则

  附件三: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理内容与方式

  第三章 监理要求与措施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五章 附则

  附件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创新基金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 创新基金的使用与预决算

  第四章 创新基金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科委、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局),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由科技部、财政部共同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受理实施方案(试行)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实施方案(试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监督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1999年6月18日附件一: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受理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项目申请和受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的申请。

  第三条 管理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面向全国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的申请。

  第二章 支持对象第四条 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项目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二)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要有行业主管机构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

  (三)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条 承担创新基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技术创新的意识。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六)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六条 创新基金鼓励并优先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合作进行的技术创新活动。择优支持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关联度大、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出口创汇的项目。

  第七条 创新基金不支持以下各类项目:

  不符合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的项目、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第八条 创新基金不支持以下各类企业:

  已经上市的企业、中方拥有股权不足51%的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不好的企业、非技术性的纯服务企业以及纯贸易性质的企业等。

  第三章 支持方式第九条 创新基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本金(股本金)投入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第十条 贷款贴息

  (一)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二)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三年。

  (三)贷款贴息按申请项目贷款额年利息的50%至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无偿资助

  (一)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

  (二)项目总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企业有与申请创新基金数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对于地方财政给予匹配资助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三)创新基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资本金(股本金)投入

  (一)资本金投入主要用于支持技术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

  (二)资本金投入的目的是引导其它资本的投入。创新基金资本金投入一般要求至少有一家以上投资合作伙伴一起投资。创新基金投入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

  (三)创新基金资本金投入的资金,原则上要求在一定期限内依法收回。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申请第十三条 科技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科技产业发展方针、政策和规划,经咨询创新基金专家委员会,于每年年初发布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及工作指南。

  第十四条 符合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经推荐单位推荐,在每年3-2月间,采用邮寄的方式,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

  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选择相应的支持方式。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

  (二)按《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要求编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关机构和专家对该报告的论证意见(须附论证专家名单)。

  (三)推荐单位出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推荐意见表》以及《推荐单位信息表》。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创办企业须报送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复印件)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六)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如科技主管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明、用户使用报告等)。

  (七)高新技术企业需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八)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

  (九)申请贷款贴息的须分别由开户所在地银行信贷部门和贷款审批银行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承贷意见。

  (十)地方财政部门匹配资金的项目,须出具地方财政部门的证明文件。

  (十一)与项目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等)。对(一)、(二)、(三)款要求的内容,还须按规定格式录制软盘。

  第十七条 申请企业须将书面申请材料(附材料目录)按A4纸张大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上报管理中心;按规定格式录制的软盘也一并上报。

  第十八条 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管理中心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企业和申请项目,须经一个推荐单位推荐。推荐单位一般应在企业所在地区选择。推荐单应是熟悉被推荐企业及项目情况的地市以上(含地市级)科技主管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须对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做出评价,并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推荐意见表》及《推荐单位信息表》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必须严肃、认真、科学、公正地履行其职责,如发现有重大失误或虚假行为。管理中心将不再受理其推荐的项目。

  第五章 受理第二十二条 管理中心采取公开方式受理申请。管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首先进行受理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受理审查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查:申请项目是否属于创新基金本年度支持的范围,申请企业及推荐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二)形式审查:报送的文件、资料、表格、软盘等是否齐全、完整,文字、填写格式是否清楚并符合要求。

  (三)内容审查:申请企业、申请项目、推荐意见等的内容是否符合暂行规定及本实施方案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对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其进行立项审查。

  对受理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在收到申请60天内,管理中心向申请企业发出《受理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抄送推荐单位。申请文件资料不予退还。发予《受理审查不合格通知书》的项目,当年不得再次申请。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方案由科技部和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件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创新基金项目”)立项过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创新基金项目的立项工作。

  第三条 立项工作主要包括立项审查、审批、签订合同等程序。遵循科学管理、竞争择优、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立项审查第四条 立项审查包括专家评审、咨询、评估、招标。进行立项审查的项目必须通过受理审查或满足招标条件。

  第五条 管理中心一般根据企业所申请创新基金项目支持的方式,选择相应的立项审查方式。

  (一)申请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一般采用专家评审方式进行立项审查。

  (二)申请无偿资助支持的项目,一般采用评估或竞标方式进行立项审查。

  (三)对评估或评审结果有较大争议的项目,可采用专家咨询的方式进行补充审查。

  (四)技术、市场不确定因素多风险较大的项目,可采用上述规定的立项审查方式进行组合审查。

  第六条 申请创新基金以资本金(股本金)投入方式的项目,采用专家评审、评估、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财务分析等立项审查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对创基金需重点扶持且无偿拨款数额较大、具有较多潜在承担的单位、具有明确开发目标的项目,可采用招标方式立项。

  (一)创新基金项目的招标方式为公开竞争性招标。

  (二)招标由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委托有相应资格条件的评估机构、代理机构承担招标工作。

  第八条 立项审查工作执行管理中心组织制定的工作规范及审查标准。

  第三章 评估机构、代理机构及专家第九条 承担创新基金项目立项评估工作、招标工作的评估机构和代理机构须在经科技部和财政部认定的机构中选择。评估机构、代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评估机构应从事过评估或科技咨询等工作,代理机构应从事过科技项目招标工作,并具有一定经验;

  (四)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第十条 参加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审查工作的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由管理中心聘任或认可。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对国家和企业负责的态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进行审查;

  (二)对审查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

  (三)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任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专家的构成应包括技术专家、经济专家、管理专家、企业家。

  第十一条 专家应依据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并提出具体的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在立项审查过程中,专家可通过管理中心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与申请企业及有关人员发生直接关系。必要时管理中心可委托专家组到申请企业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为保证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审查的公正性,审查工作实 行回避制度。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家应当回避:

  (一)审查专家所在企业的申请项目;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亲属为所审查项目申请企业的负责人;

  (三)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代理机构和专家对所审查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不扩散的责任和义务。管理中心尊重评估机构、代理机构和专家的审查结论意见并给予保密。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代理机构和专家有违反本实施方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科技部和财政部有权取消其资格。并由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责任。

  第四章 立项审批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申请书、可行性报告、推荐单位意见和立项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建议,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批。

  第十七条 经科技部、财政部批准的项目,管理中心将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和推荐单位,并与申请企业签订创新基金项目合同书。申请企业在收到管理中心制发的合同书草本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书签订手续。

  第十八条 立项审查未通过或未获科技部、财政部批准的项目。管理中心将在自该项目受理之日起四个月内,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和推荐单位。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方案由科技部和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件三: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创新基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理”),客观评价创新基金项目的实施效果,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创新基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理、项目验收和创新基金使用效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管理中心根据暂行规定、创新基金项目合同书和本实施方案,对创新基金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理。

  第二章 监理内容与方式第四条 对创新基金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完成的质量情况。

  第五条 管理中心按照分类管理原则,以不同的侧重点对不同方式支持的创新基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并依据监理信息及实地考察情况,提出监理意见。

  第六条 对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重点跟踪项目的开发进度和阶段成果情况;监督检查项目资金匹配落实和创新基金经费使用 情况;了解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重大间题,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七条 对以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重点跟踪了解贷款落实情况,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进度及生产经营和效益情况。

  第八条 对以资本金(股本金)投入方式支持的项目的监理办法。参见另行制定的相关办法。

  第三章 监理要求与措施第九条 承担创新基金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承担企业”)应按照暂行规定和创新基金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自觉接受管理中心对创新基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理,并如实上报管理中心所要求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 承担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中心报送半年和年度创新基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以及所要求的相关附件。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将根据创新基金项目的实际执行情况,做出对创新基金项目合同继续执行、调整执行或中止执行的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因客观原因,承担企业需对创新基金项目的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中心审核并报科技部和财政部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如发现承担企业有严重违约行为,管理中心将依据创新基金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撤销或中止合同。对撤销或中止合同的创新基金项目,承担企业应进行项目财务清算,并将基金支持的剩余 经费如数上交管理中心。同时,管理中心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根据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和实施的效果,对项目推荐单位和评估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价,并提出相应的调整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受理社会对创新基金项目有关问题的投诉,并对立项或实施过程中有重大争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及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对有关机构、有关人员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中 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者,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项目验收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根据暂行规定和创新基金项目合同书,制定创新基金项目验收标准,编制创新基金项目验收表,按期验收创新基金项目。

  第十七条 创新基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创新基金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承担企业应在合同到期后的二个月内,向管理中心报送创新基金项目验收表。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将根据项目情况,分别采取书面审查、委托地方科技、财政部门审查、管理中心组织实地审查等三种方式,对创新基金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经审核后,管理中心对按期完成合同目标的创新基金项目予以通过验收;对基本完成合同目标的创新基金项目做结题处理;对没有完成合同目标,差距较大的创新基金项目不予通过验收。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方案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件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

  第三条 创新基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支持、公正透明、专款专用。创新基金的申请和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

  第二章 创新基金的支持方式第四条 根据创新基金项目承担企业(以下简称“承担企业”)和项目的下同特点,创新基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股本金)投入等不同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五条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一般按承担企业申请项目贷款额 年利息的50一100%确定创新基金贴息额度,每个项目的贴息额度一般 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与承担企业签订贴息项目合同书后,承担企业应积极联系和配合开户所在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若在一年内未能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管理中心将取消对其贴息计划。管理中心根据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该项目从管理中 心受理其申请到合同规定完成时间期间的有效付息单据,将应补贴数额分批拨付承担企业:首次拨付80%,待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后再拨付其余20%。

  第七条 申请贴息并要求管理中心协助落实贷款的项目,由管理中心推荐给有关金融机构进行贷款评估及发放贷款。

  第八条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每个项目的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并且承担企业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第九条无偿资助一般采取分批拨款方式,首次拨付70%,待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后再拨付其余30%(其中资助数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首次拨付60%,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再拨付20%,待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后再拨付其余20%)。

  第十条 采取资本金(股本金)投入方式,创新基金投入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总股本金)的20%,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创新基金的使用与预决算第十一条 创新基金的主要开支范围包括创办企业的启动资金、扩充资本金、新产品开发及试制、购置仪器设备及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实行预决算管理,报财政部批准后从创新基金利息中列支。管理费用主要用于管理中心在管理创新基金工作中的办公、调研、会议、咨询、信息管理等必要开支和支付给评估、评审、招标及其它有关单位的评估费、评审费。

  第十三条 创新基金实行预决算管理。预算由管理中心编制后通过科技部报财政部审批。决算由管理中心按财政部要求编制,并经财政部委托的中介机构审计后,通过科技部报财政部。

  第十四条 各有关用款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准确地编报决算,并附送有关项目进展、经费使用效益等情况的书面材料。

  第四章 创新基金的管理与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创新基金由科技部负责管理,并接受财政部监督。科技部要定期向国务院报告创新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根据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财政部每年分二批将创新基金专项经费经科技部拨入管理中心专用帐户。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负责创新基金的运作和日常管理,包括签订合同、领拨款及帐务处理、预决算编制等。

  第十八条 创新基金项目建议报科技部、财政部批准后,由管理中心与承担企业签订合同,并据此办理拨款等手续。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根据与承担企业所签合同书中规定的支持方式和支持数额,在具备拨款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因故撤消或中止,管理中心停止拨款,承担企业应进行项目清算,并将创新基金支持剩余经费如数上交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条 各用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各规章制度、暂行规定、本实施方案及项目合同书的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要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负责创新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正确实施会计核算,行使财务监督职责,并接受和配合有关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中心将对承担企业创新基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企业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 资料。如发现弄虚作假、挪用挤占创新基金等违反有关规定和财经 纪律的行为,将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拨款、中止项目合同等措施;情节严重者,提交有关部门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不再受 理该企业申请创新基金项目。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方案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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