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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有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失效)

京财工[1993]898号

颁布时间:1993-06-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各局、总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财务制度,做好新老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经市长办公会讨论同意,现将国有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要做好新老制度衔接的准备工作。

  1.企业要做好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要在7月1日以前确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及确定折旧年限、存货领用及发出办法、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坏帐准备金、业务招待费比例和办法等,并报主管财政、税务机关备案,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办法抄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2.做好各项资金、帐目清理工作。

  7月1日以前开办的老企业,在执行新制度前要做好资产核实和资本金划分工作。企业应对现有资产、资金做好清查盘点等清理工作,要做到帐实、帐物相符。企业已列入待处理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盘盈,在执行新制度前按老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处理,并调整有关资金。

  实行新制度后,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盘盈等按新制度执行。

  3.基建单位和生产单位按新制度规定,由企业统一管理和核算。目前暂难统一管理的,基建单位执行修订后的基建财务办法,并报主管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二、企业资本金的划分:

  7月1日以后企业按新制度实行资本金制度,对企业的各项资金做如下划分:

  1.企业固定基金(扣除待转已完专项工程支出)、流动基金、专用基金中的更新改造资金及挖、革、改拨款期末结余转为国家资本金。经国家专项批准建立的各项建设基金,按现行规定执行。各项建设基金中,企业自收自用的部分,视同国家专项拨款处理;主管部门集中收取的部分应在年度决算中单独反映,企业收到主管部门拨入的各项建设基金作为增加国家专项拨款处理。

  企业改组成股份制或者进行合资经营的应将国家资本金及盈余公积金转为国家股。

  2.企业接受的其他单位投入资金作为法人资本金。

  3.国合合营企业中的集体资金暂作集体资本金。

  三、各项专用基金结余的处理:

  1.工资基金和奖励基金历年结余转作流动负债。企业职工福利基金结余原则上转作流动负债管理,企业可以根据形成结余的来源将一部分结余转入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职工福利基金赤字用专用基金实际结余抵补,抵补顺序为:大修理基金、后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以及从留利中提取的承包风险基金。抵补后福利基金仍为赤字的暂作挂帐处理;抵补福利基金赤字后各项基金仍有结余的,大修理基金结余暂作为预提费用,今后企业发生的修理费用支出先从大修理结余中支付。大修理基金如果是赤字,按摊销年限分别采取待摊或递延资产管理,分摊列入成本费用办法。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结余作为企业盈余公积金,其赤字按形成的原因进行分类,其中属于正常原因形成的部分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冲减固定基金和流动基金。

  外贸企业的后备基金先用于抵补挂帐亏损,其结余部分再用于抵补福利基金赤字。其它抵补顺序不变。

  2.国家拨给企业的特准储备基金作为长期负债处理。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拨给企业的专项拨款结余(不包括挖潜更新改造拨款结余)及今后对企业的专项拨款,应当单独反映。专项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按照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专项拨款,其余部分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中单独反映。

  3.企业按规定提取或有关部门拨付的创汇奖结余,其中属于应用于职工个人奖励部分转作流动负债,用于生产发展部分,转作资本公积处理。

  4.按资本金的保全和不变原则,今后企业不再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补流动资金。亏损企业已经提补的流动资金可以冲减已经发生的亏损,相应调减国家流动资金。

  集团公司集中企业的部分其结余转入国家资本金。

  5.企业商业网点建设基金、市场调节基金结余转作资本公积,今后不再提取。原规定上交财政部门的部分转作流动负债并补交,有关部门返还给企业的部分转作资本公积。

  6.按现行规定企业提取的管网基金、复置金结余部分可以按修理和更新改造各自占管网基金和复置金的比例划分后,分别转入相应基金结余并按规定处理。

  7.出租汽车行业的购车基金帐面结余转作资本公积,按规定应上交未交的部分要补交。

  四、关于长期借款的利息和汇兑损益的处理:

  企业1993年6月30日以前借入的已经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结算的购建固定资产借款(包括基建和技措性借款等)已经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冲减专用基金抵补福利基金赤字后的实际结余(包括更改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结余),专用基金不足冲减部分转入递延资产,分期处理。7月1日以后新发生不应计入资产价值的利息和汇兑损益,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按新制度规定处理,当年没有承受能力的,暂转作递延资产,分期计入财务费用。

  企业1993年7月1日以后借入的长期借款的利息和汇兑损益按新制度规定执行。

  五、企业应对现有的对外投资或开办新企业(包括三产)的投资进行清理调整转入新帐:属于长期投资性质的转入企业长期投资帐户;属于有偿使用的清理后做其它应收款处理。

  六、关于超过三年应收帐款的处理:

  企业在7月1日以前对其应收帐款进行分析清理,其中属于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应单独反映,区别情况,对其中确实无法收回的部分,经主管财政机关认定批准后作坏帐损失,按其承受能力一次或分次处理。

  7月1日以后企业超过三年按规定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报财政机关核批作坏帐损失及时处理。

  企业的坏帐损失可采取核销法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也可采取坏帐备抵法,即企业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

  七、企业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提取和使用按新办法和比例执行。

  八、固定资产管理中有关问题:

  1.改变固定资产划分标准后,原固定资产不符合新固定资产标准的转作低值易耗品管理,其净值部分按照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费用,摊销期超过一年的,应转作递延资产管理;已领用的低值易耗品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除农牧业生产企业大牲畜按其净值转为固定资产管理外),不再转为固定资产,尚未领用的,按新制度规定办法管理。

  2.企业固定资产应当实行有偿转让,个别情况特殊、符合国家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行无偿调拨的,调出方调出固定资产净损失冲减资本公积,调入方调入固定资产净收益增加资本公积。属于成建制无偿调入调出的固定资产,应报主管财政机关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另行处理。

  3.有关固定资产折旧问题:

  (1)7月1日以前企业仍按批准的现行折旧办法进行折旧;7月1日以后企业应统一按新的折旧办法执行。新制度规定的加速折旧范围内的企业和国家批准的加速折旧企业一律按新办法执行;新制度规定的执行加速折旧办法范围以外的企业,经批准也实行了加速折旧办法的,在“八五”承包期内(或批准的期限内)可按批准的办法和加速比例继续执行,期满后按新制度规定执行。

  (2)现行按规定提取管网基金(如城市公用企业的地下水管、煤气管)和复置金(如硅酸盐工业和建材工业的炉窑以及城市公用企业的煤气表、水表、液氯钢瓶等)的固定资产改按新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

  (3)实行提取维简费办法的企业现有固定资产的帐面净值不做调整。提取的维简费超过折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

  (4)7月1日以前,原实行折旧交“两金”的企业折旧仍按现行规定上交。7月1日以后企业折旧不再交“两金”。

  九、成本费用管理有关问题:

  1.7月1日起,企业按新财务制度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统一实行制造成本法。7月1日以前的库存产成品、在产品等已经分摊的管理费用转作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随销售随处理,没有承受能力的,可根据承受能力分期结转。7月1日以后按新规定执行,将期间费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2.价税分流企业改按含税成本核算。

  3.关于资金逐步计入成本、费用问题:

  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企业工资性收入逐步计入成本、费用,取消工资总额以外的一切单项奖,企业今后不再提取原材料节约奖、技术成果转让奖、出口创汇奖等用于个人的奖励。其中对合理部分可以经财政、劳动等部门的核准并入挂钩工资总额。

  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奖金已经进成本的,其工资性收入,按核定的挂钩工资总额计入成本费用;资金没有核入成本的,经财政部门批准采取分期改进成本费用的办法,在批准核入成本费用前,先按市劳动、财政等有关部门规定的挂钩办法计提的奖励基金数控制;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奖金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并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列支。在税后列支的奖励基金转作企业流动负债。

  工效挂钩企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列入管理费用。

  4.企业计提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的职工工资总额,分别按不再剔除各项资金的工资总额的2%、1.5%和14%比例计提。试行提高职工教育经费列支比例的企业可以继续执行。没有承受能力的个别行业或企业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执行。

  5.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根据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采用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的办法,不受比例限制。企业原提取的技术开发费结余部分并入新产品试制基金结余转入企业盈余公积金。企业用于购制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测试仪器、检测手段、样品样机等资产性支出,经财政部门批准在承包期内可以在技术开发费列支总额不超过销售收入1%的范围内继续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6.取消大修理基金提存办法,企业实际发生的修理费用直接计入成本。企业在执行新制度前已经发生的大修理借款尚未归还的部分,先用大修理基金结余归还,不足归还的,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分期摊入成本。

  十、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销售收入。今后一般在产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价款的凭据时,就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7月1日前已形成的发出商品可仍以收到货款做销售,企业在产成品科目下设明细帐核算,单独记帐,随销售随转结,不再增加新的发出商品。今后企业发出的没有收到货款的商品应根据企业分期收款合同或代销合同,按“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或其它方法处理。

  十一、财政拨付给企业的亏损补贴,作为“国家补贴收入”单独核算。

  十二、政策性亏损企业随着价格等改革实现盈利后,其利润抵补以前年度亏损挂帐后仍有利润,经财政部门核实交纳所得税。

  十三、企业单项留利包括国务院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企业治理“三废”盈利净额、技术转让净收入以及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留给企业的利润和按国家规定减免的所得税应全部转作盈余公积金。

  实行新制度后,企业按先税后分办法对投资分回的利润、股利等,在计算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十四、尚未实行税利分流或降低所得税率办法的企业“八五”期间可以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经财政部门批准,用贷款项目投产以后新增利润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同时转作盈余公积金。企业也可以根据情况申请并经批准实行税利分流办法。经批准新实行税利分流办法的企业,按33%的比例税率交纳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原则上实行税后还贷,对归还今年7月1日以前的贷款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用税前利润归还一部分,但最多不超过50%。

  十五、企业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开支,可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部分企业确实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的列支部分,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列入成本费用,但在交纳所得税前进行调整,其超过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14%的部分,计征所得税。

  十六、企业房改基金结余应单独反映。实行新制度后企业房改有关财务处理办法另定。

  十七、企业提取的公益金比例应小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比例。公益金主要用于职工住宅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十八、关于新制度与承包制的衔接

  按照国务院“八五”期间继续完善企业承包的精神,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其承包分配体制执行到协议期满。

  企业超承包上交收入财政返回部分承包办法中规定的用于生产发展部分转入盈余公积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部分转入公益金,用于职工奖励部分转作流动负债;承包办法中没有规定使用用途的,纳入企业税后利润按照新规定的顺序分配。

  十九、关于工效挂钩和承包制的考核

  工效挂钩、承包“上船”企业实行新制度后,其原挂钩、承包上交基数原则上不做调整,对影响较大的,可以采取换算考核办法,办法另定。

  二十、关于主要经济指标的统计和填报口径。

  为了便于统计和比较北京市经济指标情况,在企业填报国家统一制定的年度会计报表的同时,企业需填列财政局制定的补充数字资料,在月份企业编报财务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的同时,通过调整表统一指标口径,具体调整项目由财政局统一制定。

  二十一、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采取过渡办法暂由财政部门批复,根据注朋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情况进行分期分批委托注册会计师审批决算的试点,逐步推开,但必须保证企业财务决算报告按时报出。

  二十二、集体企业原则上参照办理。

  二十三、本规定自7月1日起执行,其它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中未涉及的一些企业或行业性的特殊政策的衔接处理意见,由财政部门分口另行制定。

  二十四、企业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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