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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审计局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对粮食企业违纪问题进行调帐纠正的通知(失效)

京财商[1993]1850号

颁布时间:1993-09-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等

各远郊区县财政局、审计局、粮食局、市财政二分局、审计商业分局,粮食局各直属公司:

  根据市领导的指示,市财政、审计两局对粮食企业亏损进行了调查。经市财政、审计、粮食三局共同研究决定,对调查中发现的违纪问题进行调帐纠正。调帐的原则是:对各类违纪问题要全额调减,今年财政应补亏损。现将有关违纪调帐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帐方法

  (一)企业在粮价放开后,自行调减的费用或亏损,为体现调帐原则,应分别冲转原平价和议价有关科目,月末还要相应调减财政应补亏损。

  借:议价有关科目

  贷:平价有关科目

  借:有关科目(未分配利润)

  贷:应弥补亏损——财政应补亏损

  (二)对调查中发现违纪问题,企业未调帐处理的,冲转原帐务,调整有关科目,月末结转利润分配调整本年财政应弥补亏损。

  借:有关科目

  贷:应弥补亏损——财政应补亏损

  1.对预提未付费用的问题

  借:有关往来科目

  贷:有关费用科目

  2.对预付的应由粮价放开以后负担费用的问题

  借:待摊费用

  贷:有关费用科目

  3.对固定资产改、扩建支出列入费用的问题

  借:递延资产

  贷:有关费用科目

  4.对购建固定资产列入费用的问题

  借:在建工程

  贷:有关费用科目

  竣工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5.对负担三产、议价及其他企业费用和未收回借款列入费用的问题

  借:其它应收款

  贷:有关费用科目

  6.对销售商品多转成本的问题

  借:其他应付款——库存调价增值专户(多转成本部分)

  贷:本年利润——粮油销售利润(平价)

  7.对收购粮食套购平价粮差价问题

  借:银行存款

  贷:本年利润——粮油销售利润(平价)

  8.有关平转议销售的粮食问题,待问题调查核实后,另行处理。

  二、调帐要求

  1.对调查中发现的所有问题,必须按本规定在九月份内进行调帐,各单位要将调帐结果于10月30日前,书面上报市财政、审计、粮食三局。区县粮食企业的问题要根据市协调组检查材料由区县财政、审计局负责核实,市属企业由财政二分局、审计商业分局负责核实。

  2.企业通过调整有关费用和销售成本的数额,必须要与调减财政应补亏损一致。

  3.企业按照要求进行自查,对各项违纪问题也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调帐。自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另行上报市财政、审计、粮食三局。

  4.违纪问题中凡是由区县财政批准的,也要按上述办法进行处理,调减财政应补亏损。有关资金渠道,由区县财政和粮食部门自行研究解决。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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