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不发涉外检查分局):
现将国税函[1997]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如有类似的业务问题,可比照该批复中的有关规定处理。请遵照执行。
上一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失效]
下一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失效]
>>更多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