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3号)转发给你们,对文中第一条所指法定税率在我市为15%的适用税率,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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