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89)国税地字第139号《关于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到1990年底已到期。根据物资储运企业的占地特点及其生产经营状况,经研究决定,在1991年内,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的物资储运企业的占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可继续按(89)国税地字第1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一篇: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失效](2006.7.7)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失效](2006.7.7)
>>更多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