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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民航和旅游企业特定短期贷款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2006.3.30)

财企[2003]150号

颁布时间:2003-05-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34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非典”疫情对我国部分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严重影响,为帮助企业克服困难,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2003年5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决定对中央民航和旅游企业的短期贷款给予财政贴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短期贷款贴息对象、额度和期限

  1.短期贷款贴息对象为中央大型民航和旅游企业。

  2.贴息贷款额度,根据企业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发生的用于支付人员工资费用、必要的保障性供给等与正常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费用的短期贷款数额确定。

  3.短期贷款贴息期限为5个月。

  二、企业申请贴息应提供的材料

  1.企业2002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必要的保障性供给等与正常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情况,2002年度财务会计决算,2003年一季度财务会计报表等。

  2.短期贷款合同、相关借款凭据以及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

  三、短期贷款贴息的审核

  短期贷款的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贴息期限为5个月。对借款单位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四、监督检查

  财政部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对短期贷款贴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贴息贷款用途、挪作他用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理。

  五、地方财政部门可视“非典”对当地民航、旅游等企业的影响情况,制定相应的救助政策,并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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