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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暂行规定

经机[1986]560号

颁布时间:1986-09-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物资局 国家经济委员会 交通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安全部

  老旧汽车更新是国民经济技术改造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汽车工业和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一九八0年以来,国家对老旧汽车更新工作前后发过四次文件,多次作过部署。 一九八三年成立了全国老旧汽车更新改造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负责组织各地区、各部门有计划地开展老旧汽车更新工作,在促进老旧汽车更新、节约能源、提高运输效益、增加废钢铁回收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国汽车车龄老化问题仍相当严重。据调查,在全国汽车保有量中,约有五分之一的汽车应该淘汰。这些老旧汽车继续靠维修运行,油耗高、效率低、影响安全,必须加速报废更新,才能适应新的形势。为此,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我们结合近几年来的实践,对过去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补充修改,现予公布执行。

  一、把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作为一项长期任务,规定目标,加速更新步伐。

  原定从一九八二年起用十年时间更新五十万辆老旧汽车的计划,现在看来己不适应国民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考虑到今后社会在用车辆不断增加,需要报废更新的车辆相应增多,报废更新速度必须加快,拟在“七五”期间,每年报废更新十至十五万辆。要把汽车报废更新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各地区、各部门应据此制订具体实施计划。

  二、严格坚持老旧汽车报废标准。

  各机关和各企、事业单位在籍的载重汽车、越野车、小轿车、大中小型客车以及各种类型的专用车,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都应报废:

  1. 汽车累计行驶里程,载重汽车五十万公里、矿山特种车四十万公里、大客车七十万公里、其他车辆五十五万公里;

  2. 使用年限,载重汽车十二年、矿山特种车十年、大客车十四年、其他车辆十三年,虽未超过以上使用年限,但经二次大修,技术状况下降,己无修复价值的;

  3. 汽车经过长期使用,虽经检修或更换零部件,在正常路面条件下行驶,耗油量仍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4. 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一次大修理费用为新车价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5. 车型老旧,使用多年的进口汽车或国产非定型杂牌车,己无配件来源,技术状况低劣,又不宜修复的;

  6. 排污量、噪音都己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可按上述报废标准,定期颁发报废车型目录。

  军队的汽车更新,按照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各地车辆监理部门,要结合更换牌照和年检,对符合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吊销牌照,强制淘汰;各地公安、交通车辆监理部门可随时进行抽查,对达到报废标准未及时报废的,应吊销牌照。

  公安、交通监理部门要加强检测力量,添置必要的检测仪器和设备,所需的费用从各地车辆年检费收入中列支。

  四、对报废后购车的单位,持报废证明,一年内给予下列优惠:

  1. 更新汽车的资金来源,仍按国务院国发[1981]173号文《关于更新改造老旧汽车报告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解决;对购车资金确有困难的企业,银行按有关规定给予贷款;国营企业允许在所得税前还贷,还贷款期限可放宽到三年。

  2. 减半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

  3. 更新汽车继续保证供油。一九八六年内报废的车辆,在购新车时,凭证每车一次性增加供油一吨半。

  4. 凡列入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范围内的各种车辆,在报废后购买新车时办理控购手续可以优先,随到随办。一九八六年内,企、事业单位用自有资金更新小汽车和大轿车,免办控购手续。

  5. 对报废后购买新车的,实行优惠价格。具体方案由国家物资局商有关部门办理。

  五、扩大更新车辆资源。各地区、各部门应利用社会资源,多渠道组织更新。指令性计划分配的汽车,汽车制造厂自销和超产的汽车,进口的汽车,国家物资局所属的汽车贸易中心和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服务公司所属的汽车贸易公司经营的汽车,都应优先保证更新用车。

  六、改进回收办法:

  1. 凡是报废汽车,由国家物资局和各地物资部门指定的金属回收单位或有回收解体能力的单位收购。

  2. 符合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不得转卖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 各单位交售的报废汽车, 其发动机等主要总成要基本齐全, 交车单位不得自行拆解、转卖。对尚有使用价值的其他零件,充许交车单位拆下利用,但要登记并出具证明,防止公用车个人拆卸,化公为私。

  4. 对收购的报废汽车,回收单位要及时进行解体加工,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车架、方向机等几大总成的主要件,必须作废钢铁处理,禁止直接出售报废旧车和总成;对尚可使用的零件允许回收单位作价出售,但严禁拼装整车转卖,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责令卖方赔偿买方的经济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 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不得低于国家物价局[1984]价金字31号文《关于调整废钢铁价格的通知》中统料钢铁收购价,在统料收购价的基础上再增加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对零部件比较齐全的,加价收购。

  6. 回收部门要增设网点,尽量做到就地就近交车。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由交接双方协商交车地点。

  回收单位按车辆监理部门的技术鉴定表接收报废车,并出具“报废车辆回收证明”,作为更新单位购买新车的凭证。

  七、更新单位凭“报废车辆回收证明”购买新车。负责安排更新车计划的单位,应将分使用户头的更新计划抄送公安、 交通车辆监理和回收部门, 以便做好报废更新工作的衔接。

  八、各地工商行政管理 、公安、交通监理部门 ,要严格加强对旧机动车市场的监督管理。报废车辆不得进入旧机动车辆市场。己成交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车辆,交指定的回收单位收购,并责令卖方赔偿买方损失。

  九、加强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的组织领导。

  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牵涉面广,政策性强,需要加强组织领导。在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计委牵头,各地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好计划、物资、公安、交通、财政等部门的工作,并加强督促检查,推动报废更新工作的进行。各有关单位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本暂行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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