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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有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云经贸资[1998]738号

颁布时间:1998-12-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地、州、市经贸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级有关厅、局、行业办、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管理,贯彻落实好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防止骗取税收优惠,现将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云南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所发《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云经贸资[1998]220号)继续执行,与现行管理办法相抵触的按(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文执行。云经贸资[1998]220号试行一段时间后,下步进行适当修改完善。

  二、按国家要求,决定成立“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

  主任:省经贸委李现武主任

  副主任:省经贸委资源处肖国宝处长、省财政厅工交处石勇副处长、省国税局流转税处施健副处长、省地税局税政二处房方金处长、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资源利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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