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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

外经贸资发[1998]938号
颁布时间:1998-12-10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8年12月10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近两年开展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对改善我国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加强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管理,督促企业依法经营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作为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经营的重要措施来抓,要在认真总结前两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联合年检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认真研究、布置好联合年检各项工作。为方便企业的申报和部门之间的协调,各地应创造条件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开展联合年检工作。

  二、联合年检各部门共同编制年检报告书。年检报告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发放。

  三、联合年检的联合办公费用由地方财政解决。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按原标准收费外,联合年检各部门不得增加新的收费。

  四、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法验审企业报送的年检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其他联合年检部门。

  五、联合年检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得随意增加审查内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审查标准。

  六、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和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联合年检资料的准确性。

  七、加强联合年检信息的处理与管理,逐步建立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八、联合年检各部门不得在本系统内另行组织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检查。除参加联合年检的7个部门外,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年检。

  九、外经贸部负责联合年检的协调工作。

  附件: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各计划单列市及沈阳、长春、哈尔滨、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沈阳、长春、哈尔滨、西安、成都、武汉、广州市外经贸委(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厅(局),财政专员办,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外汇管理局。

  附件: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

  一、联合年检的准备与宣传各地方政府和地方联合年检各部门收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后,要尽快着手做好各项组织、准备工作和发布公告等必要的宣传工作。

  二、联合年检的工作时间和程序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联合年检的工作时间。

  参检企业应自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年检报告书,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后,于4月30日以前向联合年检各部门申报年检。

  采取联合办公的地区,可根据参检企业的数量适当集中一段时间受理企业申报,以节约联合办公费用。但不得将企业申报截止时间(4月30日)提前。

  企业向联合年检各部门提交的文件如下:

  外经贸部门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2.批准证书副本和副本复印件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验资报告复印件(仅限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交)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年检报告书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3.营业执照正、副本(如要求企业同时提交全部正、副本,应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4.验资报告(仅限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交)

  经贸部门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财政部门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2.财政登记证副本3.企业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及查账报告4.验资报告复印件(仅限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交)

  外汇管理部门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及外汇账户开户通知书企业留存联3.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4.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及签约情况表、变动反馈表(仅限有外债的企业提交)

  税务部门(国税、地税局各一套)

  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副本3.税务登记表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海关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资产负责表和损益表复印件3.报关注册登记证正本及全部报关员证件4.企业进出口报关业务情况表(由海关提供)

  企业应将上述文件按照要求同时送达联合年检各部门。为方便企业,未实行联合办公的地区,确定一个部门统一收文。

  联合年检各部门审核年检文件时,如发现报检企业具有不予通过年检情节的,应在收到报检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留出10个工作日的协调时间,并及时向其他联合年检各部门通报上述情况及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名单。

  经审查合格并在1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有关部门不予企业通过年检的意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企业通过年检,并在企业营业执照上加贴年检合格的标识。

  未加贴年检标识的企业营业执照,不能作为申办有关手续的凭证。

  联合年检各部门的审核工作应于5月31日前完成。

  对于年检中反映出的企业经营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由经贸部门(经委、计经委)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善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年检的标准及处罚措施年检不合格企业是指: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没有经营地址;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出资;连续一年或开业半年以上没有经营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通知年检不合格企业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改者,要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外经贸部门将依法撤销其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逾期不申报年检的企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直至依法撤销其批准证书,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联合年检中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企业,联合年检各部门在企业通过年检后,仍应依据法律、法规单独或联合采取处罚措施。

  四、年检的资料汇总和信息处理外经贸部门负责联合年检报告书的数据资料录入汇总工作。

  各地方的联合年检数据资料汇总应于6月30日前完成并上报外经贸部。外经贸部负责汇总联合年检情况,并于7月底前上报国务院。汇总工作完成后,资料分送同级联合年检各部门。联合年检各部门应在6月30日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联合年检工作总结。

  五、年检的核查每年联合年检结束后,各部门应对企业进行抽查。如发现企业不如实申报年检情况,要依法予以处罚。

  为保证企业申报年检的真实性,财政部门要负责对有关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进行抽查,对在企业年度审计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中介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取消该中介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作年度审计的资格。

  附件:一、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略)

  二、《联合年检报告书》指标说明(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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