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7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报国务院同意,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1995年10月5日
上一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2003年度对北京地区企业出口进行补助的通知
下一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增设“单位购买有价证券”和“应返还包干结余”两个会计科目的通知
>>更多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