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级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财会[2006]1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二OO六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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