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财政局、县地税局,市地税各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法[2004]5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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