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不得自行扩大免征范围、随意增减免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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