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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襄樊银监局、人行襄樊市中心支行关于推进区域性金融产业发展,支持地方经济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04]83号

颁布时间:2004-09-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银监局、人行襄樊市中心支行《关于推进区域性金融产业发展,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推进区域性金融产业发展,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指导意见

  (襄樊银监局、人行襄樊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把襄樊建设成为湖北省域副中心城市的战略部署,全面促进社会经济与金融的协调发展,现就加快推进区域性金融产业发展,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金融产业的紧迫性,增强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责任感

  省域副中心城市最显著的特征就在于它是区域内的物质流、人才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中心,其相关的社会经济指标应占到省域中心城市的50%以上,对省内及周边地区具有明显的辐射带动作用。将城市经营成金融中心,对吸纳资金流、推动城市发展、带动区域经济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市金融产业还不够发达,辖区内现设各类金融机构仅994个,占省域中心城市武汉市的53.21%,总体情况是数量不多、种类不全、级次不高,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类别单一、规模不大、实力不强,已设立的银行机构均为国有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下分支机构或城乡信用社,尚未设立股份制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资或中外合资金融机构,且经营规模也不大。这种状况已使金融业成为制约我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瓶颈行业,与建成省域副中心城市的标准相差甚远。对此,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发展金融产业的紧迫感,采取得力措施,加快推进区域性金融产业的发展。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到,随着东风——日产合资合作的全面推进、崔家营航电枢纽及火电厂二期工程的开工建设、华中光彩大市场工程的完工等,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将逐步建设成鄂西北及周边地区的汽车、电力、高新技术、现代物流业中心城市,发展潜力巨大,金融市场发展空间广阔,对金融机构尤其是异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为我市发展区域性金融产业带来了良机。因此,驻市各金融机构要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大局着眼,正确领会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更新观念,适应变化,处理好合理竞争与共同发展的关系,支持异地金融机构、异地金融业务在我市的发展;处理好防范金融风险与支持经济发展的关系,改进服务,加大投放,努力形成经济与金融双活、双赢的良好局面。

  二、加快发展金融机构步伐,构建充满活力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

  门类齐全、形式多样的金融机构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我市金融机构设置现状,应因情制宜地发展各类金融机构,逐步建立起融国有银行、地方中小型金融机构、股份制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保险机构于一体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

  (一)不断壮大地方金融机构。对市城市信用社,应尽快明确其机构定位,依规科学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采取财政注资、企业投资、居民入股等办法扩充其资本金,在两年内使其达到改制成商业银行的基本要求,并督促该社按《商业银行法》、《公司法》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其按市场法则稳健运营。对农村信用社,应加强和改进对其归口、协管后的指导和协调,帮助其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并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贷款,处置好不良资产,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同时,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信用社,以及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的职能部门进行表彰奖励,调动和激发双向支持、实现“双赢”的积极性。

  (二)大力引进异地金融机构。异地金融机构进入襄樊,不仅能带来先进的经营理念,激发金融市场活力,有效促动当地金融机构更加主动地改进服务,而且会带来大量的可用资金,拉动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也能够提升襄樊作为副省域中心城市的公认度。因此,要高度重视引进异地金融机构工作,组建专班抓紧推进。要将引进异地金融机构作为招商引资的重要内容,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通过不同渠道引进异地金融机构,2007年前,力争引进股份制银行机构2—3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1—2家、汽车金融公司1家、证券及保险和其它种类的金融营业机构3—4家,初步构建起比较完善的金融机构体系;2010年前后,要在引进外资或中外合资金融机构上迈出实质性步伐。在引进过程中,应坚持先引入、后发展、再壮大的策略,不唯种类、不讲级次、不求规模,有计划地推进引进工作。银行业监管机构、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要编制异地金融机构来樊投资指南,并与异地金融机构尤其是民生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华夏银行等股份制银行保持经常性联系,主动向它们介绍襄樊,畅通双方信息渠道,提高双方互信程度,力争使其成为登陆襄樊的首批异地金融机构。市辖各类经济主体应充分利用自身的产业和市场优势,争取异地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来樊设立机构、开发市场、拓展业务,其中电力部门应争取2年内引进华中电力集团财务公司来樊设立分公司;汽车产业开发区要在支持和协助东风汽车公司争取东风汽车集团财务公司来樊设立分支机构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在襄樊发起组建汽车金融公司;市财政、商务、烟草、纺织等部门以及其它高科技骨干企业应注重利用信托、租赁的融资功能,积极吸引异地信托及融资租赁机构扩大在樊业务。

  (三)有效发挥国有银行在樊机构服务襄樊发展的能量。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仍将是襄樊金融产业的主力。目前,各国有银行机构正处于体制改革和经营转轨时期,各地、各部门更应主动热情地帮助其解决经营中存在的现实困难,进一步提高国有银行依托襄樊、服务襄樊、建设襄樊的积极性。

  (四)科学规划机构布局,构建襄樊金融产业密集区。根据襄樊社会经济发展远景规划,金融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应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拟定襄樊金融机构布局长期规划,结合城区的产业布局、市政建设以及能源、交通和信息产业发展趋势,逐步形成一轴三区、点线联结的金融机构网络。应以长虹路为轴线建设襄樊的“华尔街”,使此路段成为襄樊金融产业密集区和调控全辖区金融活动的神经中枢。在各方面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计划地将各国有银行及地方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迁至该地段办公,对引进的异地金融机构,也应尽量布局在此区域。今后在汽车产业开发区主要布局汽车金融公司、东风汽车集团财务公司分支机构及外资或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在高新技术开发区主要布局金融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股份制银行机构;在老城区、商贸区重点布局中小金融机构和民营金融机构、股份制及外资金融机构,使金融机构与园区经济紧密结合起来。

  三、积极开发金融资源,构建品种多样、适销对路的金融业务体系

  驻市各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发金融新业务、努力扩充传统业务,促进资金向心流动,提升襄樊作为区域中心城市的金融、经济辐射和吸附能力。到2007年,力争使全市存款达到700亿元、年均递增14%,各项贷款达到500亿元以上、年均递增20%,金融创新及中间业务收入占金融机构营业总收入的1/6;到2010年,力争各项存款超过1000亿元、贷款达到800亿元、金融中间业务收入占金融机构营业总收入的比例达到或接近1/4。

  (一)不断创新金融业务品种。一是要大力发展票据市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均要成立票据专营机构,专门办理票据承兑、贴现和转贴现业务,积极争取扩大票据业务总量,承兑、贴现、转贴现年度发生总量应分别达到80亿元、50亿元和5亿元,并保持两位数以上的增长速度。人民银行应积极向上争取政策,通过再贴现为商业银行的贴现提供支持,再贴现年度发生总额力争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二是要充分利用银行间资金同业拆借市场,进一步发展壮大网上资金拆借业务,将襄樊融入全国资金交易大市场,本年度拆借总量争取达到1亿元,今后也要保持适当的增长速度;三是积极推进信用卡联网通用工程,大力拓展信用卡业务。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要共同组织各银行机构加大信用卡网络系统建设力度,2005年前实现市县两级联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努力增加发卡量,年均新增发卡量达到5万张,特约商户稳定在350家的基础上持续增长。同时,要扩充信用卡功能,力争实现水、电、气、路、通讯等交费一卡通;四是深入研究金融市场,研发金融新产品,开发银证保三业结合性业务,积极探索以股权、专利权、人寿保险单、提货单等动产现金价值为质押品的业务,拓展金融保理、金融理财等业务,扩大代收代付、金融咨询等中间业务。

  (二)不断改进金融服务方式。各类金融机构一是应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办网上银行、网上证券及网上保险业务,进一步拓宽金融业务的地区和时间及技术空间,有效地将金融服务融入法人和公民的日常活动;二是大力发展金融中间商队伍,通过金融代理人、经纪人来寻找合作新伙伴、发展业务新对象、开拓业务新领域、推销金融新产品;三是各类金融机构都要培育和发展自己的客户经理人队伍,并有效推广特约服务、定点服务、限时服务,满足不同客户群的多种业务需求;四是继续发展金融超市,提高服务质效。

  (三)积极支持异地金融机构在樊开办业务。基于襄樊庞大的市场资源有待开发的现实,异地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机构现已择优在樊办理了业务,虽然抢占了一定的市场份额,但却为襄樊社会经济建设注入了相当数量的资金,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襄樊发展。因此,在引进异地金融机构的同时,还要积极支持异地金融机构在樊从事业务活动,市直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维护其在樊的合法权益;金融监管部门在正确引导、强化监测、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异地金融机构拓展襄樊金融市场的活动应不阻止、不限制;各商业性金融机构应正视现实,通过调整经营策略来应对外来挑战。

  (四)进一步扩展传统金融业务。各金融机构应遵照市委《关于把襄樊建设成为省域副中心城市的决定》精神,充分调动一切资源,大力组织资金,重点支持汽车、电力、纺织、烟草等优势行业和企业的发展,支持日产等工业园区和襄樊电厂等大型项目建设、支持“三农经济”和“一县一品”战略的实施、支持招商引资和企业出口创汇,尤其是要支持并服务好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各银行机构新增贷款的30%以上要用于扶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此外,还应继续扩大个人住房和汽车消费贷款规模,落实好助学贷款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等国家政策,促进社会、金融、经济与人的和谐发展。

  四、改进管理与服务,营造宽松的金融产业发展环境

  要围绕把襄樊建设成为省域副中心城市这个核心,从战略高度出发,改进管理与服务,为驻樊金融机构以及在樊的异地金融机构营造良好的运行环境。

  (一)改进服务,支持金融产业的发展。工商、税务、规划、城管、土地、劳动、人事、房管等部门要按“国民待遇”原则对待金融机构,遵照法律法规做到五个“一视同仁”,即金融机构与普通工商企业一视同仁、本地金融机构与异地金融机构一视同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一视同仁、中资金融机构与外资及中外合资金融机构一视同仁、独资金融机构与股份制及民营金融机构一视同仁,清理并取消由地方或部门出台的差别或歧视性政策。要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经营活动秩序,确保金融机构的安全正常运行。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有关部门应主动为金融机构提供社会经济信息、统计资料、宣传推介等方面的服务,为金融机构的正确决策和良性发展创造条件。有关部门应支持国有银行内部改革和业务调整,鼓励和推动各行实行扁平化管理,简化金融机构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手续,提高审批效率。

  (二)加强管理,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金融监管机构、人民银行在依法监管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同时,应努力用足、用活监管政策,消除主观因素阻滞金融发展的障碍。要进一步提高监管质效,禁绝任何以管谋私以及各种监管不作为行为。

  (三)理顺关系,促进经济与金融的共同发展。要依法保护好银行债权,债权银行应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或改组的全过程,在制定企业改制、改组方案时,要尊重债权银行的合理要求。要不断完善信用保证体系,依法采取股份制方式建立辖区内贷款担保机构并实行市场化运作,各商业保险机构要积极开发信用保险市场,为银行投放信贷资金提供保证,增强国有银行投放信贷资金的信心。要科学的处理银政、银企关系,采取定期召开金融联席会互通情况、举办信贷营销会搞活信贷市场等方式,建立银政磋商机制、银企互信机制,提高各方的互信度,融洽双方的合作关系,促进经济与金融的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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