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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实施建筑节能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5]62号

颁布时间:2005-09-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加快我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实”)和实施建筑节能工作通知如下:

  一、荆门中心城区(含荆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工程(含围墙及临时性设施),自2006年1月1日起全面“禁实”。各县(市)城区的“禁实”工作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实施意见,但不得迟于2008年1月1日。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在荆门中心城区范围内不得生产、经营实心粘土砖。对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限期关闭或转产,鼓励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加快技术改造,生产符合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产品。

  三、自2005年9月15日起,荆门中心城区新建居住和公共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从施工图文件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加强管理。

  四、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进行如下处理:

  (一)对不选用新型墙体材料违规继续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设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省政府令第137号进行处罚。

  (二)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8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五、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能,采取措施,认真抓好“禁实”和建筑节能工作。在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的范围内仍继续生产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生产设施,收回采矿许可证并注销营业执照;市经济委员会要从荆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出发,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和支持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其它产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严格按相关标准监督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对不执行节能设计标准、不选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予立项,属于政府投资或补贴的建设项目,市财政局要停止拨款。

  六、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荆门中心城区“禁实”的实施和对全市建筑节能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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