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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居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政[2006]59号

颁布时间:2006-09-08 13:48:44.000 发文单位:许昌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许昌市居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八日

许昌市居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区居民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规范居民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程序,方便群众,有效制止个人违法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许昌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个人住房建设是指在许昌市城市市区范围内居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

  城市市区包括许昌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主城区、魏都民营科技园区、尚集组团和邓庄组团四个部分。

  第三条 许昌市建设委员会是许昌市城市市区内居民个人建房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市区内居民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实行市、县(区)、办事处、社区四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审批原则

  第五条 城市市区的居民个人建房实行分区管理、分级审批制度。

  (一)北外环以南,清泥河以东、许由路以北、京珠高速公路以西的范围内为严格控制区,该控制区内原则上不再新批个人建房,居民个人住房确属危房的,只允许在原址按原规模进行翻建,不得扩建。该区内的居民个人建房由所在地办事处城管所提出初审意见,经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报市建委审批。

  (二)严格控制区以外的规划市区范围内,应控制个人住房建设。此范围内的居民个人建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政府自行审批。

  (三)城市市区外近郊区的居民个人建房由各县(市)、区自行审批。

  第六条 在规划市区的建成区内,个人一律不得申请新征土地进行个人建房。

  在城市市区以外近郊区,对于现有住宅不能满足居住要求的村民,需申请新占基本农田以外土地进行建设的,必须按照《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进行控制。

  第七条 因全部或者部分出卖、出租自住房屋造成居住困难或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他用途的,不得申请新建、扩建。

  第八条 控制居民个人住房建设规模,建筑风格应力求突出许昌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

  第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批个人住房。

  (一)文物古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范围内;

  (二)城市主、次干道两侧、河道绿线范围内;

  (三)城市近期改造的区域;

  (四)已确定的规划拆迁区域;

  (五)影响环境、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公用设施的区域;

  (六)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各专项规划要求的区域;

  (七)四邻有纠纷导致影响规划审批,且尚未妥善解决的。

  第十条 任何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防洪排水设施进行建设。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建房申报审批程序所需材料:

  (一)居民个人建设申请;

  (二)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房产证件复印件(验看原件);

  (三)户籍证件复印件(验看原件);

  (四)四邻意见(邻居签字后按手印或加盖个人印鉴);

  (五)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初审意见;

  (六)办事处、乡镇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居民个人建房规划审批办理流程:

  (一)城市市区内居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私有住房,应向所在地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并征得四邻同意,签署意见。

  (二)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在市区的,还应持房屋产权证件)、户籍证件,报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属各县、区自行审批的由县、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上报审批的由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报手续后,对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凡资料完备、且符合规划要求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一次性告之原因。

  第十三条 居民个人建房必须严格遵守规划管理和其它有关规定,履行法定审批程序,房屋竣工后按批准权限由有关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第十四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6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各县、区按批准权限对本辖区的居民个人建房进行批后监督,对辖区内的居民个人违法建设实行属地制止和查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城市市区以外的市辖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制定各县(市)居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许昌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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