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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07年四川省商务扶持政策的通知

川财外[2007]137号

颁布时间:2007-09-10 11:40:53.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商务厅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省级有关企业:

  为了更好地促进我省商务事业的健康发展,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制定了2007年四川省商务扶持政策。现将政策内容及实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外经贸政策

  (一)西部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

  对市州实行额度切块,中央在川公司和省级外经贸企业安排项目资金额度参照市州的挂钩办法执行。

  从2007年起,我省试行按上述资金分配原则将资金分配到各地,由各地按有关规定安排项目报两厅备案。

  具体实施办法另文下达。

  (二)出口基地建设资金

  资金支持对象:国家级出口基地、省级特色出口基地。主要用于:一是面向国际市场的研发、设计、质量控制、产品检测所需的公共技术及设备费用补助;二是为新技术、新设计、新工艺、新标准的制订、交流、推广、咨询或出口产品自检、预检等提供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三是区域出口基地和出口基地企业进行整体包装和宣传,以及到境外参展、推介、开展招商引资等活动。

  (三)出口创新基地建设资金

  资金支持对象:国家级、省级出口创新基地。主要用于:一是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二是区域出口基地进行整体包装和宣传,以及到境外参展、推介、开展招商引资等活动。

  (四)软件出口、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资金

  资金支持对象:文化企业、软件出口企业、项目组织单位。主要用于:一是文化企业境外演出场租费、交通费、境外宣传广告费、境外著作权和版权注册登记费、 文化产品出口翻译费、文化企业“走出去”方面的培训费补助;二是软件出口企业境外参展展位费和交通费、软件出口企业提升技术和管理水平的相关认证费、软件出口企业培训费补助。

  (五)服务外包促进资金

  资金支持对象:服务外包企业、基地、学校。主要用于:一是对省级服务外包培训基地给予补助,每培训一个合格从业人员补助400元;二是对重大服务外包境外对接洽谈活动给予补助,每个企业一次补助资金额不超过3万元;三是对培训单位教学设备的购置给予补助。

  资金补助范围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发生的相关费用。

  (六)外派劳务人员保险补贴资金

  资金支持对象:外派劳务参保人员或承办企业。主要用于:一是由对外经济合作经营企业或外派劳务人员投保,以劳务人员为受益人的外派劳务人员境外人身伤害保险;二是由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企业投保,以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为受益人的外派劳务合同履约保证保险。

  (七)外派劳务培训补助资金

  继续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2006年继续对出口孵化服务、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外派劳务培训给予资助的通知》(川财外〔2006〕62号)执行。补助资金计算依据为: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外派劳务人员实有数。

  (八)境外投资企业前期工作经费补助资金

  继续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境外投资企业前期工作经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外〔2006〕148号)的相关要求执行。其中:

  第十三条第2点修改为“2、2006年9月1日—2007年8月31日期间在境外投资并发生的前期工作费用”

  (九)外商投资促进工作经费补助资金

  资金支持对象: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和成都市投资促进委。主要用于:一是按《2007年全省商务系统外资工作目标及督查考核办法》年终考核评定等级,给予项目资金补助;二是对2007年实际到位外资1亿美元以上的市州商务部门(成都除外)单独补助项目资金5万元。以上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培训、网站建设、招商引资重大活动及宣传等项目。

  二、流通业政策

  (一)品牌建设资金

  继续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外〔2006〕148号)执行。其中:

  第四条第2点修改为“对在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获得中国畅销品牌、出口知名品牌、三绿工程畅销品牌、中华老字号、中国名酒等国家级荣誉的企业,补助创建费用20万元,对获得四川省畅销品牌、四川省出口知名品牌、四川省老字号等荣誉的企业补助创建费用5万元。”

  (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

  继续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予以资金支持的通知》(川财外[2006]139号)执行,其中:

  第四条“资金使用范围”修改为:对2006年1月1日—2007年10月30日经验收合格,未享受过财政补助的配送中心和农家店。

  第五条“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修改为:一是对电子商务信息化建设予以补助。对验收合格的每个农家店信息化建设补助资金400元(其中2006年部分已享受信息化建设资金补助的农家店除外);二是对配送中心建设按试点企业投资等级给予补助。投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补助25万元,投资金额在500—1000万元补助30万元,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补助35万元,投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补助40万元;三是对验收合格的农家店予以授牌。其牌匾制作由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对外招标,按程序办理。

  (三)“双百市场工程”资金

  继续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双百市场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外[2006]180号)执行,其中:

  第六条“资金使用方式及标准”修改为:对2006年1月1日—2007年9月30日建成符合条件的批发市场冷链系统、消费安全等项目,以及农产品流通企业冷链系统等准公益性设施建设或改造项目实行补助。补助标准:对投资金额200万元以上的补助15万元,投资金额300万元以上的补助25万元,投资金额400万元以上的补助35万元,投资金额500万元以上的补助50万元,投资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补助80万元,投资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补助120万元。

  (四)“双进工程”资金

  继续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对社区商业“双进工程”项目予以专项资金支持的通知》(川财外[2006]138号)执行。其中:

  第四条“资金使用范围”调整为:省商务厅确定的社区商业示范企业运用连锁经营方式,在省内的国家级、省级示范社区建设的社区商业示范店项目。今年以副食品、肉菜经营为重点,对经验收合格的社区商业示范店给予一定补助。

  第五条“资金支持方式”调整为:取消贴息,仅保留专项补助的相关内容。

  第六条“第一款”调整为:在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竣工的项目。

  (五)现代流通企业发展资金

  继续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对川菜产业、老字号品牌、现代流通企业发展项目予以专项资金支持的通知》(川财外[2006]135号)中有关现代流通企业发展项目的规定执行。其中:

  第四条“资金使用范围”调整为:一是连锁经营企业建设的面向城市社区的物流配送中心项目;二是大型优势商贸流通企业建设和改造的物流配送中心项目;三是流通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建设现代管理信息平台、改造优化物流流程项目(已享受过类似补助的项目除外)。

  第六条“第一款”调整为:在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竣工的项目(已享受过类似补助的项目除外)。

  (六)川菜产业工程资金

  继续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对川菜产业、老字号品牌、现代流通企业发展项目予以专项资金支持的通知》(川财外[2006]135号)中有关川菜产业项目的规定执行。其中:

  第四条“资金使用范围”调整为:成都市获得中国川菜畅销品牌的企业,其他市州的优势餐饮企业。主要用于:一是川菜连锁经营企业网点扩张建设项目;二是企业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三是企业质量、环保标准认证项目;四是企业开拓市场所参加的展会项目及企业参加商务部等国家部(委)、省商务厅等相关部门组织举办的比赛、评比项目。

  第五条“资金支持方式”调整为:取消贴息,仅保留专项补助的相关内容。

  第六条“第一款”调整为:在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竣工的项目。

  (七)“绿色市场”建设专项资金

  继续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 “绿色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外〔2006〕136号)执行。

  (八)“东桑西移”工程项目资金

  资金支持对象:承担省级“东桑西移”工程项目的贸工农一体化茧丝绸龙头企业。主要用于:一是对新建桑园的种苗、化肥、农药购置给予适当补贴;二是对新建养蚕大棚、小蚕共育室给予适当补助;三是对推广方格蔟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九)生猪屠宰监测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继续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06年市场运行监测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外〔2006〕137号)执行。

  资金支持对象:2007年10月1日前已纳入全省运行监测系统的生猪屠宰加工样本企业和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主要用于:对每个监测样本点购置信息设备或信息采集给予适当补助。

  附件: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和程序、资金拨付及管理办法

  一、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外经贸政策”第(二)(三)(四)条的申报要求为:

  申报资金材料需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基本情况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单个项目资金补助在20万元以上的,须附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二) “外经贸政策”(五)条申报要求按照《商务部关于做好服务外包“百千十工程”人才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6]111号)文件规定进行申报和验收。

  (三)“外经贸政策”第(六)条由省财政厅、商务厅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招标确定一家保险公司,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范围待招标后另文通知。

  (四)“流通业政策”中凡申请配送中心建设补助项目和单个项目资金补助20万元以上的须提供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二、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商务专项资金有关具体内容、申报指南及未尽事宜,可登陆四川省商务厅公众网()《政策法规――扶持政策》栏目查阅。凡本文重申继续执行的川财外〔2006〕62号、135号、136号、137号、138号、139号、148号、180号文件,也可在该栏目查阅。

  (二)申报程序:项目资金实行“逐级申报、属地管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要求向当地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商务局和财政局根据当地各申请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对其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按时向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提交申报汇总材料(附所有申报项目的项目清单)。省级企业直接向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申报。

  (三)申报时间:一是出口基地建设资金、出口创新基地建设资金、软件出口、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资金、境外投资企业前期工作经费补助资金、品牌建设资金、“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资金、“双百市场工程”资金、“双进工程”资金、现代流通企业发展资金、川菜产业工程资金、“绿色市场”建设专项资金、“东桑西移”工程资金、生猪屠宰监测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等,原则上于2007年9月20日前报达;二是外派劳务培训补助资金、服务外包促进资金、外商投资促进工作经费补助资金等,原则上于2008年2月20日前报达;三是西部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安排项目及分配原则,原则上于2007年8月31日前报两厅备案。

  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将对无专文下达的部分专项资金,另文下达专项资金的具体申报要求,并通过四川省商务厅公众网发布。

  三、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商务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管理,充分发挥商务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一)要严格评审。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将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并对批复的项目在新闻媒体和四川省商务厅公众网进行公示,市州切块资金比照执行。

  (二)要真实合法。专项资金实行事后报帐制,项目单位须经提供真实合法的报账依据,经审核合格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按预算级次及时拨付到企业,不得滞留、挪用。

  (三)要专款专用。项目使用单位对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财务处理。

  (三)要加强监督。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地区项目执行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省财政厅、商务厅将不定期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抽查。如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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