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自称未收费的“广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新闻媒介介绍烟草企业的报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实和审计部门审核,确实未收取任何费用或报酬的,可不作为违禁广告处理。
二、对一些新闻媒介大量进行卷烟报道的倾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建议当地党委宣传部门和政府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予以研究解决。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上一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的时间效力问题的意见
>>更多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