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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5]52号

颁布时间:2005-04-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民政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在中央标准的基础上,参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制定当地具体抚恤标准,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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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残疾等级  │    残疾性质    │    抚恤金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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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级   │     因战     │     11200     ┃
  ┠────────┼───────────┼────────────┨
  ┃        │     因公     │     10800     ┃
  ┠────────┼───────────┼────────────┨
  ┃        │     因病     │     10440     ┃
  ┠────────┼───────────┼────────────┨
  ┃   二级   │     因战     │     10080     ┃
  ┠────────┼───────────┼────────────┨
  ┃        │     因公     │     9600     ┃
  ┠────────┼───────────┼────────────┨
  ┃        │     因病     │     9200     ┃
  ┠────────┼───────────┼────────────┨
  ┃   三级   │     因战     │     8960     ┃
  ┠────────┼───────────┼────────────┨
  ┃        │     因公     │     8400     ┃
  ┠────────┼───────────┼────────────┨
  ┃        │     因病     │     7800     ┃
  ┠────────┼───────────┼────────────┨
  ┃   四级   │     因战     │     7280     ┃
  ┠────────┼───────────┼────────────┨
  ┃        │     因公     │     6600     ┃
  ┠────────┼───────────┼────────────┨
  ┃        │     因病     │     6000     ┃
  ┠────────┼───────────┼────────────┨
  ┃   五级   │     因战     │     5600     ┃
  ┠────────┼───────────┼────────────┨
  ┃        │     因公     │     5040     ┃
  ┠────────┼───────────┼────────────┨
  ┃        │     因病     │     4560     ┃
  ┠────────┼───────────┼────────────┨
  ┃   六级   │     因战     │     4480     ┃
  ┠────────┼───────────┼────────────┨
  ┃        │     因公     │     4200     ┃
  ┠────────┼───────────┼────────────┨
  ┃        │     因病     │     3600     ┃
  ┠────────┼───────────┼────────────┨
  ┃   七级   │     因战     │     3360     ┃
  ┠────────┼───────────┼────────────┨
  ┃        │     因公     │     3000     ┃
  ┠────────┼───────────┼────────────┨
  ┃   八级   │     因战     │     2240     ┃
  ┠────────┼───────────┼────────────┨
  ┃        │     因公     │     1920     ┃
  ┠────────┼───────────┼────────────┨
  ┃   九级   │     因战     │     1680     ┃
  ┠────────┼───────────┼────────────┨
  ┃        │     因公     │     1440     ┃
  ┠────────┼───────────┼────────────┨
  ┃   十级   │     因战     │     1120     ┃
  ┠────────┼───────────┼────────────┨
  ┃        │     因公     │     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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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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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烈属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病故军人遗属   ┃
  ┠────┼───┼───────────┼────────────┨
  ┃ 城镇 │ 4200 │     3900     │     3600     ┃
  ┠────┼───┼───────────┼────────────┨
  ┃ 农村 │ 2640 │     2520     │     2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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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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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
  ┠─────────┼──────────┼────────────┨
  ┃    9600    │    8640    │     28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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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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