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现将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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