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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