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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