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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