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防汛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8〕6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八年六月十九日
上一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部分减征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更多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