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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煤炭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辽国税函[2008]138号

颁布时间:2008-06-25 14:52:34.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辽国税函〔2005〕8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辽宁煤炭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度向全部所属企业(具体名单及标准见附件)按照2%的统一比例提取总机构管理费287万元。所属企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辽宁煤炭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辽宁煤炭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度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

  1沈阳煤矿建设机械厂  4  沈阳新城子区(国税)

  2沈阳辽煤汽车修配有限责任公司  4  沈阳市沈河区(地税)

  3辽宁煤炭工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6  沈阳币沈河区(地税)

  4抚顺煤矿安全仪器厂  44  抚顺市顺城区(国税)

  5抚顺煤矿电机厂  22  礴抚顺市新抚区(国税)

  6抚顺矿灯制造总厂  5  抚顺市顺城区(国税)

  合计287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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