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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