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八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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