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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