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股份制改革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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