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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国家税务局等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失效]

桂财税[2008]4号

颁布时间:2009-01-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国家税务局等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00九年一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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