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和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8〕1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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