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与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联合开展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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