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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失效]

京财税[2009]775号

颁布时间:2009-12-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9]13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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