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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新国税办[2010]440号

颁布时间:2010-08-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失效。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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