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上一篇: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一对一”服务纳税人暂行办法
下一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更多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