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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失效]

颁布时间:2009-05-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5月11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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