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韩税收协定及其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经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协商同意,韩国金融公司(英文名称为“Korea Finance Corporation”, 韩语中的汉字表述为“韩国政策金融公社”)作为韩国政府全资拥有的金融公司,可以享受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免税待遇。
本通知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
>>更多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