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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残障人士银行服务的自律要求的通知

银协发[2012]35号

颁布时间:2012-05-18 15:52:08.000 发文单位:中国银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增强银行业服务残障人士的能力,提高对残障人士的服务水平,推动对残障人士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改善对残障人士的个性化服务,强化公平对待消费者意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以人为本,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障人士,保护残障人士合法权益。经会员银行共同协商,中国银行业协会就提高对残障人士银行服务保障能力提出以下自律要求:

  一、会员银行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及规定,致力满足残障人士对银行金融服务的需求,制定并实施银行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规划,增强扶残助残意识,提升对残障人士服务保障能力,进一步展现银行业无障碍服务的良好形象,切实为包括残障人士在内的特殊客户群体提供便利。

  二、会员银行应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残疾人客户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44号)、《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自律公约》(银协发[2010]23号)和《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关于为严重老弱病残等特殊客户做好人性化服务的紧急通知》(银协发[2009]5号)等规范性文件,以热情的态度、良好的作风和文明的形象,向残障人士提供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文明规范服务。

  三、会员银行应在本系统消费者保护体系内加强对残障人士等特殊客户群体的人性化保护,进一步完善服务残障人士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公平对待消费者意识,增强从业人员服务残障人士技能,提高从业人员服务残障人士的应急处理能力,保障残障人士隐私权,加强对残障人士的关爱。

  四、会员银行应在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与销售等环节,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推行无障碍信息和通信技术系统,满足残障人士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

  五、会员银行应在确保残障人士享受与其他客户平等权利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类残障人士需求,尽可能提供便捷的人性化服务。

  (一)有书写障碍的残障人士办理开户、存款、取款、挂失及贷款等业务时,可以使用按手印并加盖本人图章的方式代替签名;对上肢残疾不能按手印的客户,在查阅有效身份证件确认本人身份后,可以使用盖本人图章的方式代替签名;对可以签字的视力障碍客户提供签字框工具或相应服务措施,便于视力障碍客户签名。

  (二)接受残障人士合理的贷款申请,坚持公平信贷,为符合贷款条件,且提供相关贷款资料齐全的残障人士办理贷款业务。

  (三)完善营业网点无障碍设施建设,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供无障碍坡道或采取无障碍服务措施,并在明显位置安放无障碍设施标识,保证残障人士顺利办理业务。

  (四)有残障人士窗口的银行网点应安放键盘式密码输入器,便于视力障碍客户使用。

  (五)在提供语音叫号系统服务的同时,为听力障碍客户提供电子显示屏叫号服务或相应功能的服务措施。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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