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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中低产林改造的实施意见

大政发[2010]78号

颁布时间:2010-12-28 10:24:13.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为深入贯彻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和省委林业工作会议精神,科学发展林业,有效保护生态,大力发展林业产业,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建设“森林云南”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低产林改造的意见》的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我州中低产林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中低产林改造的重要意义

  (一)积极开展中低产林改造是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的必然要求。我州93.44%的国土面积在山区,3059万亩林地占国土面积的72%.农民人均拥有集体林地面积9.9亩,是人均耕地的10.6倍。林地不仅是我州重要的土地资源和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而且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农民爱林、护林、用林的积极性,出现了群众争相购苗,自觉造林的可喜局面。但由于长期以来,森林的过渡采伐和粗放经营,导致一部分林地演变成残次林和低矮灌木丛,这些林地“远看一片绿,近看弯扭木”,不仅经济效益低,而且生态效益也较差,亟需改造。中低产林改造是省委、省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战略举措,是我州当前林业改革发展中十分紧迫和现实的重要任务。开展中低产林改造,培育优质高效森林资源,可以使农民获得更多的优质生产资料,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是农民增收致富的有效途径。中低产林改造是中低产田地改造从耕地向林地的延伸和拓展,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二)积极开展中低产林改造是发展现代林业的重要内容。我州3000多万亩林地,有林地蓄积量平均每亩仅为3.6立方米,低于全省每亩6.88立方米和全国每亩5.6立方米的平均水平,林地生产力较低,全州中低产林面积有772万亩(其中:商品林545万亩,公益林227万亩),亟需改造的有527万亩(其中:商品林418万亩,公益林109万亩)。要彻底改变林业“大资源、小产业、低效益”的被动局面,就必须树立科学经营林业的理念,围绕州委、州政府提出的到2012年建设2000万亩林业产业基地,其中重点发展1000万亩优质泡核桃产业基地,实现林产业发展大突破的目标,加快推进中低产林改造,培育优质高效的森林资源。通过对全州527万亩中低产林的改造,不仅可以满足林产业发展的用地需求,而且每年生产的低次材和剩余物,必然催生以此为原料,以机制炭、活性炭、人造板材为产品的现代林业综合加工利用产业。因此,开展中低产林改造是发展现代林业的重要内容,是充分发挥林业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多样化需求的必然选择。

  (三)积极开展中低产林改造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客观需要。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态安全是林业发展的首要任务。两类林经营是林业发展的政策取向,商品林也有生态效益,公益林同样有经济效益。但由于商品林经营和公益林管护存在较大的经济反差,公益林管护者缺乏积极性。各地都要认真研究制定公益林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政策措施,一方面要切实落实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另一方面除自然保护区和其他特种用途林之外,在确保公益林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对限伐区的公益林进行抚育间伐和更新采伐等低效林改造,提高公益林的生态效益和自我补偿能力。开展中低产林改造,有利于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森林建设和保护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和其他林业经营者发展林业、保护森林的积极性,有利于增强森林应对气候变化和维护生态安全的能力,有利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中低产林改造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四)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森林大理”建设。以林产业大发展、生态大改善为目标,以深化林业综合配套改革为动力,以林农和其他林业生产经营者为主体,以培植龙头企业为突破口,以培育优质高效的森林资源为目的,以科技支撑为手段,严格改造标准,突出改造重点,明确改造方式,规范改造程序,优化林分结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

  (五)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产业优化,协同推进林业生态、产业、文化三大体系建设的原则;坚持依法利用、科学利用、充分利用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吸引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区施策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稳步推进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规范有序的原则。

  (六)目标任务。用10年左右时间规划完成527万亩中低产林改造任务。其中,2010年至2012年规划改造216万亩;到“十二五”末规划改造396万亩;到2020年全面完成中低产林改造规划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林地的有效保护机制、生态的长效建设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其中:418万亩商品林改造,要大力培育以核桃为重点的木本油料、以红豆杉为重点的珍贵药用原料林、以华山松、桤木、速生桉为重点的丰产用材林等商品林基地,使改造后的中低产林综合产值提高50%以上,并为食品、林药、林化工、林脂和现代木材加工工业提供充足的资源保障。109万亩公益林改造,要不断优化树种结构,尤其要多选择核桃等既有经济效益又有生态效益的兼用型树种,完善生态功能,使生物多样性有效提升,综合效益明显提高。

  三、实施范围和改造方式

  (七)界定标准。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森林资源调查结果和林业生产力水平,参照国家林业局发布的《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按以下标准界定县市改造标准,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州人民政府审定,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总体标准:林相残败,功能低下,并导致森林生态系统退化的林分;林分生长量或生物量较同类立地条件平均水平低30%以上的林分;林分郁闭度小于0.3的中龄以上的林分;风倒木、病害木比重占单位面积株数20%以上的林分;因未适地适树或种源不适而造成的低效林分。

  生态标准:植被覆盖度小于40%的中龄林以上的林分;组成单一、结构不良、林相残败、防护功能低下、无培养前途的林分;林分衰败,生态防护功能显著下降的成、过熟林。

  经济标准:树高、蓄积生长量较同类立地条件林分的平均水平低30%以上;林分中目的树种组成比重占40%以下;商品材预期出材率低于50%;生产非木质产品,连续3年产品产量较同类立地条件林分的平均水平低30%以上;生产非木质产品,林木或品种退化,已不适应市场需求的林地。

  (八)实施范围。凡符合改造条件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等都可以纳入改造范围。自然保护区林木、原始天然林、特殊灌木林、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公益林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林地,不纳入改造范围。

  (九)改造方式。林权所有者和使用者依据林地状况、自然条件和培育目标,通过树种更替、森林抚育、复壮、综合改造、补植补造、封山育林、改善林分结构等措施,采取带状改造、育林择伐、林冠下更新、群团改造、辐射状改造等方式,培育优质高效森林资源。商品林原则上不提倡皆伐性改造,公益林禁止实施皆伐性改造。

  四、实施中低产林改造的保障措施

  (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站在“生态立州”和建设“森林大理”的战略高度,切实加强对中低产林改造的组织领导,认真编制中低产林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长效投入机制和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中低产林改造的质量和效益。按照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中低产林改造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的要求,实行目标管理,加强考核奖惩,确保责任落实、工作落实。州人民政府成立以州长任组长,分管副州长、州林业局、州财政局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中低产林改造领导小组,统一研究、部署和协调中低产林改造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在州林业局成立大理州中低产林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中低产林改造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负责县市中低产林改造的规划和实施工作。

  (十一)突出重点,科学规划。实施中低产林改造坚持规划先行,按程序报批、分年度实施。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辖区内中低产林改造总体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审批。中低产林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成立中低产林改造评审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对各县市上报的中低产林改造总体规划、实施方案、改造标准、作业设计等提出咨询和审核意见,为州人民政府决策和审批提供依据。州人民政府审批后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县市要按照总体规划,明确任务,落实措施,依规操作。要按照实施方案编制作业设计,认真组织实施,加快推进中低产林改造工作。编制规划和作业设计要坚持改造标准,突出改造重点,明确改造方式,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原则。按照“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发展思路,建设以核桃为重点的木本油料、以红豆杉为重点的药用林、以华山松、桤木、速生桉为重点的速生丰产原料林基地,提高森林资源的综合效益。

  (十二)强化科技,确保质量。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合理选择中低产林改造树种和改造方式。加强中低产林改造科研攻关和技术推广工作,提升科技支撑保障能力。大力推广绿色丰产栽培,促进集约经营。加强有害生物防治监控,提高营造林水平,增强改造实效。切实加强种苗管理,坚持良种良法,严把种苗质量关、整地质量关、栽植质量关、抚育质量关,实现标准化、集约化、现代化经营。

  (十三)多方筹资,加大扶持。按照政府引导、业主自筹、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中低产林改造多渠道筹资、多元化投入的资金保障机制。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专项扶持资金的基础上,州人民政府在每年安排的1500万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中,进一步整合筹集资金专项用于林产业基地建设和林业龙头企业扶持,以此带动社会投资2亿元以上。各县市人民政府也要加大对中低产林改造的投入,确保国家、省、州专项资金的足额配套。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中低产林改造。各地收取的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也可用于支持中低产林改造。有关部门要从科研攻关、良种繁育、成果转化、技术推广、配套建设、样板示范等项目中安排资金支持中低产林改造。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模式、开发信贷产品,通过小额贷款、联保贷款、林权抵押贷款、财政贴息贷款、专业合作社信贷等方式,为中低产林改造提供信贷支持。鼓励银保互动,推进森林保险试点。各县市要明确重点建设规划,建立连片示范基地,其中:要重点规划3—5片5000亩左右中低产林地进行统一包装、组织招商推介,着力引进龙头企业,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中低产林改造,提升林业经营水平,促进林产业发展。

  (十四)明确主体,规范程序。林权所有者和林地经营者是中低产林改造的实施主体和投资主体。要充分尊重林农和业主的意愿,以森林分类经营为基础,科学合理、依法有序地开展中低产林改造。林权制度改革分包到户或流转到户的林地,由林权所有者自主决定是否改造和改造方式,确需改造的林地林权所有者提出的改造申请,乡镇林业站审核后上报,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集体统一经营确需改造的林地,必须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同意,并报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和国有确需改造的林地由经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报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低产林改造所需的林木采伐指标,由各县市在年度林木采伐指标中统筹优先安排,专项使用。采伐生产的木材及剩余物,凭乡镇林业站出具的证明,由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运输手续。要鼓励扶持、引进国内外大而强的企业创办以中低产林改造所生产的低次材、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加工利用产业,提高中低产林改造的综合效益,大力发展现代林产工业。要建立原料地与加工地的税收共享机制,实行中低产林木材生产地和木材加工地6:4的税收分成机制。

  (十五)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林业管理和服务体系,简化审批程序,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中低产林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规范项目申报、审批、建设、验收等工作。在中低产林改造中要加强林木采伐管理,防止采伐正常林分林木和国家、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要建立健全中低产林改造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年度改造任务完成后,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州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并将检查验收结果作为兑付补助资金和安排下年度改造计划的依据。要进一步加强中低产林改造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认真搞好试点,及时总结经验,加快推进中低产林改造工作。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梓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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