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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河道进行清障的通知

永政办函[2011]4号

颁布时间:2011-01-14 10:33:57.000 发文单位: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由于河道内乱采、乱堆、乱建等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河道行洪、航运、水质安全。为提高全市河道整体防洪能力,确保河道行洪、航运及沿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全市河道开展清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清障工作责任制。

  清障工作严格执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区、管理区要高度重视,由政府领导牵头,成立由水利、交通、安监、国土、公安、法院等部门参与的河道清障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加强对河道清障工作的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安排专项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制,明确目标,集中组织清障。水利、交通、安监、国土、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对河道设障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摸底,及时下达清障通知书,要求设障责任单位或个人限期清除,确保汛期前完成河道清障工作任务。各地要切实做好清障前的宣传发动工作,确保清障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大工作力度,依法清除违章设障。

  各县区、管理区要从防洪保安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河道滩地非法砂场的清理工作,对规划砂场要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严格规范管理,凡未经批准的砂场,要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依法彻底清除砂场以及卸砂设施设备。特别是非法采砂、卸砂、堆砂严重的地段,各县区、管理区务必按照清障要求,果断采取得力措施,在今年汛期前全部彻底清除。各县区、管理区对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阻水道路、码头、房屋等违章建筑物、构筑物、预制构件、作业场和堆积的砂石料、废渣、垃圾以及违章种植的高秆植物等阻水障碍物,均须在汛期前无条件清除。对逾期不清除的,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清除,并由设障者承担全部费用,拒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要切实做好防范和打击工作,避免河道新的乱采、乱堆、乱建现象发生。

  三、加强河道管理,建立长效清障工作机制。

  各级水利部门以及河道管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大巡查力度,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坚决制止违章设障的情况发生。同时,要对清理后的砂场滩地及时进行恢复,及时封堵城市规划以外的上下堤道路。

  四、强化督促检查,确保清障工作取得实效。

  市政府将组织河道清障整治专项行动督查组,督促检查各地清障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将对河道清障工作进行通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者有关责任人员行动迟缓、制止不力、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梓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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